原告包*市鹿*********(以下简称鹿朗公司)与被告宁夏杰成********(以下简称杰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经审查,本院作出(2023)内02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鹿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段*、被告杰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鹿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煤款165953.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额度34046.8元);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初,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无烟煤的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烟煤,价格每吨940元(含税),由原告向被告先付预付款,被告再根据原...(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