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信********(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被告方**、林**、西宁城北*******(以下简称元素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及被告方**、林**、元素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2266815.20元、律师费15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方**拟向青海银行申请的2000000元贷款提供担保。如被告方**还款逾期,原告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后,被告对代偿款应按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为止。若被告方**到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提起诉讼的,应承担...(本文书还有4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