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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隆*******与欧**、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10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原告资兴市隆*******(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与被告欧**、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盛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咨询费61000元;2.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921.27元、案件受理费1372元、保全费1131元,合计4424.2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天津市咏庆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注:以下称“咏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咏庆公司为原告提供“资兴市隆*******三角党消纳场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资兴市隆*******三角党消纳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约定咨询服务费1460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两被告系咏庆公司对接原告的工作人员。咏庆公司于2019年11月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具《资兴市隆*******三角党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原告按两被告的要求通过银行以及微信转账于2018年12月支付给被告阳**咨询费20000元,于2019年6月24日向咏庆公司支付咨询费30000元,于2019年11月11日支付给娇娇咨询费150...(本文书还有53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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