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审查,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第十条载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退还乙方的商铺质量保证金及剩余时间租金乙方申请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一年租金”从该条约定可知,周*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但应赔偿黄*的租金损失本案中,周*明确告知黄*商铺已经关门,并告知钥匙一直放在门下,周*以其行为向黄*明示解除合同,一审确认《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无不当周*认为其于2022年8月13日与黄*电话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口头达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经审查周*提交的《通话录音》(2022年8月13日),周*与黄*并未就案涉商铺的租金结算、押金抵扣等达成合意,嗣后,双方仍就商铺转租的事宜进行协商,此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