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辩称,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中张**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保险,原告的事故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是所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登记在被告达道公司名下,张**曾垫付原告40730.7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一、案涉的粤x2××**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平安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垫付了医疗费30000元及1750元修车费,张**为原告垫付40730.7元。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各赔偿项目的意见: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及张**持有的发票共计105849.74元,请法院审查,根据保险条款,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费医疗项目范畴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对营养费有异议,按伤残等级应为550元;3.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