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4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2022年9月1日;以人民币50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乙公司违约,某甲公司主张以某乙公司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利息至某乙...(本文书还有4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