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津盛************(以下简称津盛银行)与被告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津盛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津盛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沈**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215元、利息罚息9521.26元,合计104736.26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并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为1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最高债权额为原告内部对被告的最高授信额度,被告使用合同项下额度应逐笔与原告签订相应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被告承诺全额清偿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如被告未按时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