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皇*************(以下简称“陵东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投*******(以下简称“省投资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陵东村委会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皇民三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晨光(主审)、何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投资公司原审诉称:1、要求对皇姑区昆山东路**号**层房屋装修损失1001524元;2、由陵东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陵东村委会原审辩称:不同意省投资公司诉求,其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终止后,凡属装修工程等不可移动资产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陵东村委会)”,省投资公司称2002年承租后,投入了资金进行了装修,使用至今,其装修财产所有权已在2010年11月3日转为我方所有。并...(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