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王**因与被申请人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王**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委会情况说明》《污水处理厂二期征地补偿明细》复印件、《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委会证明》、10份《租赁协议书》《九台农商行存款明细账》《王*慧证明材料》、王*慧身份证复印件,周**、于向新《收条》1张、《借条》2张。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二审事实没有查清。王**只是共同合伙投资经营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受让方,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再流转土地。2015年10月28日王**与蔡**签订的《转包土地买卖流转合同》,再次流转土地的依据、具体的承包人、流转土地的亩数及位置、13亩土地是否存在的事实没有...(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