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淄博某某***********与淄博某某**********、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鲁03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被告某某汽车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求数额不准确。原告发放借款是在2019年3月21日,在此之前我们已向原告预先支付了9000元的利息,2019年3月22日再次支付利息15000元,该24000元按照最高法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应当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应为576000元;2.因原告诉求的本金金额不准确,故原告的第二项诉求亦不明确,且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一切损失不应当超过lpr四倍;3.原告诉求第四项于法无据,该费用并非是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辩称,同意被告某某汽车的答辩意见。另外,我是在2019年3月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在此之后直至收到原告本次起诉的相关诉讼材料之前,原告并未向我主张权利,原告的起诉已超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韩*、石*、陈*辩称,已超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五被告签...(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