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汽车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求数额不准确。原告发放借款是在2019年3月21日,在此之前我们已向原告预先支付了9000元的利息,2019年3月22日再次支付利息15000元,该24000元按照最高法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应当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应为576000元;2.因原告诉求的本金金额不准确,故原告的第二项诉求亦不明确,且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一切损失不应当超过lpr四倍;3.原告诉求第四项于法无据,该费用并非是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辩称,同意被告某某汽车的答辩意见。另外,我是在2019年3月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在此之后直至收到原告本次起诉的相关诉讼材料之前,原告并未向我主张权利,原告的起诉已超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韩*、石*、陈*辩称,已超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五被告签...(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