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李**、李**、滕**与被告中国平安*****************(简称保险公司)、毛**、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银小平进行审理,由廖勇担任法官助理,代书记员秦*剑担任法庭记录,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莫*,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178309.71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判令被告毛**、李**对上述原告的损失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3日15时25分许,被告毛**在桂林市秀峰区阳江路阳江路南延长线琴谭实验小学对面五里圩停车场内,站在桂c7××**号小型轿车驾驶室外,其上半身进入驾驶室酒后操作车辆致使车辆往后行驶,代驾司机李**在车辆后方,桂c7××**号车车尾与李**发生碰撞,造成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桂林市...(本文书还有4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