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阿鲁科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包含本案在内的73件案件属于四类案件,且所诉案件类型及被告相*,经原、被告同意后,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杨**以及被告阿鲁科尔**********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车辆二级维保费1512元(2018年至2021年共计3年,每年504元);二、请求依法确认车牌号为蒙d0××**号出租车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为蒙d0××**号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负担,但不能改变运营车辆的性质;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份出资购买车牌号为蒙d0××**号出租车,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利用自己在阿鲁科尔沁旗独家运营出租车的垄断优势,无合法根据的收取不合理费用,与原告签订所谓的出租汽...(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