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城投公司意见一致。
李*二审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确认书》中王**、谭**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
经审查,李*二审提供的证据《说明》没有李**参与,无法确认真实性,不予认定;转账凭证3张,李**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2021)黔27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李**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本案不予认定。
经二审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理由,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1、李**诉请李*支付退伙资金5688888.88元及支付违约金应否支持;2、李**诉请李*支付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对于一审认定城投公司、永利公司、李*,李**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1、李**诉请李*支付退伙资金5688888.88元及支付违约金应否支持。对于《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如何认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丁*(李**)取得本项目...(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