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桂林***********(以下简称健康家园公司)因与上诉人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康家园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健康家园保密协议》、《入职承诺》均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离职后,其注册的荔浦市寿康食品经*部经*范围与上诉人经*范围高度一致,且存在利益冲突。被上诉人将掌握的商业信息和客户资料为己所用,将会给上诉人造成巨额损失...(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