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辉********(简称明辉公司)与浙江杰顺******(简称杰顺公司)、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杰顺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1万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违约金20500元及21万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2.被告姚**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0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徐工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杰顺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xe205da的挖掘机壹台,总价64万元,姚**为杰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通过分期方式支付货款,首付款为22万元,余款42万元分24个月付清,自2...(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