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市大*************、沈*蚁途*********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号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市大*************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八条土地的使用管理约定:“(一)乙方在租赁此地块中不允许建筑任何永久性的建筑物。(二)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土地的一切安全管理,并对因管理和使用土地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实情况为被上诉人在案涉地块上,建设了大量的永久性的建筑物充电桩及附属设施等,上诉人均提供现场照片证据并要求一审法院可以现场勘查,并且上述建筑至今还在案涉地块上,被上诉人并未拆除。也是因为此种情况导致本案的发生,被上诉人应对欠付的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诉请租金进行给付,上诉人保留向被上诉人另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一审判决书第8页审理查明事实中:“原告提供与那*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出租给原告”事实情况为:原告提供被告与那*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出租给被告。3、一审判决书第9页审理查明事实中:“原告提供2021年12月24日那*出具的收条,事实情况为:被告提供的该那*出具的收条,非原告提供。4、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22年9月15日搬离案涉土地”错误,时至今日案涉地块上仍有被上诉人建筑物,原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该事实,无事实依据,请法庭核实,并对被上诉人占用案涉土地期间的土地租赁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上诉人。二、一审判决因新冠疫情减免三个月租金85451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7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