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第三人甘肃茗客********(以下简称茗客优品公司)、第三人唐山东领******(以下简称东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包**,第三人茗客优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包**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东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期间利润339784.6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暂计:7376.6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合伙给河北邢台市政建...(本文书还有3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