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大连安达******(以下简称“安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一审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安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针对安达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方式、性质、用途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径行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房屋所涉土地是安达公司以集体企业身份从所涉村委会承包而来,其承包使用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大量集体土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土地承包人有权流转取得土地。安达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且通过合同流转给李**,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为“不得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方式用于非农建设”,但却援引《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与上述裁判论述观点不相符。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既未查清土地来源、性质,也未援引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其认定本案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合同无论有效还是无效,均应由王**和安达公司承担责任。李**没有违约,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王**主张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房屋转让合同》第3条以及《土地租赁协议》之约定,李**对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土地权属情况及来源问题如实告知王**,李**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最为重要的是,《房屋转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如遇政府统一规划征用房屋所在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域整体房屋商业开发等,乙...(本文书还有6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