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辽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大连安达******(以下简称“安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一审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安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针对安达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方式、性质、用途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径行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房屋所涉土地是安达公司以集体企业身份从所涉村委会承包而来,其承包使用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大量集体土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土地承包人有权流转取得土地。安达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且通过合同流转给李**,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为“不得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方式用于非农建设”,但却援引《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与上述裁判论述观点不相符。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既未查清土地来源、性质,也未援引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其认定本案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合同无论有效还是无效,均应由王**和安达公司承担责任。李**没有违约,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王**主张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房屋转让合同》第3条以及《土地租赁协议》之约定,李**对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土地权属情况及来源问题如实告知王**,李**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最为重要的是,《房屋转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如遇政府统一规划征用房屋所在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域整体房屋商业开发等,乙...(本文书还有657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