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欧**********(以下简称欧格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植**与佛山市欧**********于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佛山市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958.54元予植**;三、驳回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受理费。”
欧格美公司不...(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