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某某************(以下简称国金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金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金汽车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6207.45元;2、判令被告以6207.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4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行使徽商银行合肥包河工业园支行对被告涉案车辆(车辆识别代号:×××1410)的抵押权,对该车辆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被告向徽商银...(本文书还有3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