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财****************(以下简称保险江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某********(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江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江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车辆维修价格因维修机构不同而差距较大,本...(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