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王**,被告某某有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雅中~江西±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n5817塔位,恢复土地及道路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经营家禽饲养,通过招标购买位于山砀镇太坊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乐安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6年5月23日,原告取得该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赣(2016)乐安县不动产权第0××7号],合法享有山砀镇太坊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截止至2066年3月6日止。
2019年,原告得知被告建设“雅中~江西±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该工程的n5817塔位紧邻我公司的土地的北侧,占据了通往原告土地的唯一道路。同时高压架空线路经过原告用地,根据被告向原告作出该工程相关回复可知,该规划用地位于本工程线路导线的500米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不得在距电...(本文书还有4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