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与被告陆**、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侯**,被告陆**、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阻拦原告耕种土地;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5日,原告与某某贯辰福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贯辰)签订了《土地种植托管服务协议》,约定某某贯辰将温*仓头村移民防护堤以南约450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耕地,委托原告按照公司种植总规划进行全称土地托管服务,托管时间共25年,从2022年8月31日起...(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