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保险郑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某某保险郑州分公司支付赔偿金6,862元及利息(以6,862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代位求偿等事宜产生纠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2日李**驾驶豫a7****号车在行驶至中牟县**路**,与王*驾驶的豫ab****号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负全部责...(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