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酒*****与被告青海某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酒*****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某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某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旅游地接服务费193000元,支付原告自2024年7月起至上述地接服务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年利率3.35%的一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合作单位,原告受被告委托进行旅游地接服务,截至2024年6月3日,被告尚*原告旅游地接款213000元,双方为此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被告欠原告旅游地接款213000元;(2)...(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