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闫**、禹州市某*********、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人某乙财保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禹州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5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被告禹州市某*********缺席未作答辩。
被告人某乙财保许昌市分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三期标准应按照折中标准进行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诉讼费我...(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