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为与被告义乌市汉*********及第三人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向原告返还货运押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按照lpr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义乌市汉*********的法定代表人蒋**,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义乌市汉*********答辩称:公司没有收到过这个钱,也没有出具过收据,与原告没有货物运输关系,原告是负责怀化线运输,我是负责收货的,原告是与卸货方结算运费的,卸货方是谁...(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