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姜**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吴**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2日,被告吴**承包原告姜**水田33晌,每垧水田每年承包价格4,000.00元,承包期为6年,并约定付款方式:2016年先缴纳承包费6万元,其余承包费72,0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在秋收后一次付清。之后每年元旦之前交下一年承包费。2016年被告吴**先缴纳了60,000.0...(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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