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省丹**********(以下简称金华水泥厂)与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华水泥厂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
事实与理由:金华水泥厂与刘**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没有重新成立劳动关系,刘**诉请没有事实和法*依据,不应当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连续不断的时间分别签订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首先,刘**在上诉人处一边上班一边要兼顾农活,不是脱产工人。从2013年至今,金华水泥厂与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具体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间隔,并不是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上诉人为了解决就业和帮助扶贫问题,结合刘**还要从事农业的时间情况,不论刘**是否上班,上诉人都为其处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再次,从金华水泥厂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来看,只有第三第四份...(本文书还有6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