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诉被告开封域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022.72元(按照全部房款的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街××栋××楼××单元××号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后原告依据合同全额支付了房款767424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交房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其交付义务,鉴于被告违约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