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上诉人内蒙古某*********(以下简称某商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杜**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商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杜**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杜**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商业公司认可保证金已顺延至案涉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无效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某商业公司与案外人内蒙古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某商业公司与杜**签订案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协商将杜**之前缴纳给合同以外的内蒙古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万元顺延至案...(本文书还有4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