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朝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乔**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1、被告米**、人寿财险朝阳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1、被告人寿财险朝阳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984.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92760.87元,护理费13742.10元,残疾赔偿金24851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384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及检查费7600元,合计666338.44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余额468338.44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即4...(本文书还有4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