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自*******(以下简称市资源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厦门市人***(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被上诉人市资源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梁**,被上诉人厦门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1月5日,厦门市政府收到吴**的行政复议申请,吴**的复议请求为“市资源规划局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安置补偿条款安置被拆迁人”。2024年3月7日,厦门市政府作出厦府行复驳〔2024〕1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讼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认为市资源规划局不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决定驳回吴**的行政复议请求。吴**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查明,落款日期为2001年7月13日、编号为*号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拆迁人(甲方)为天某公司(现名称为天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被拆迁人(乙方)为吴*水,代管(理)人为陈*眉,实施拆迁单位为厦某有限公司;根据厦府(1997)地****号建设用地批文,乙方在*号的房屋,因台湾街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安置房计价等有关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与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甲方拆除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79.1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附属物建筑面积39.9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价格为480元,计1919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279.1平方米,就近上靠28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为*、*,江头改建区待建...(本文书还有7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