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医疗费19425.05元、误工费20800元、护理费1168.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26632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88元,合计86273.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田**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田某某的变更为11376元,增加李*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752元、鉴定费1872元,原告的损失总金额变更为116565.9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在西安认识后,原告随李**务工,在西安李**每天支付原告劳务费270元。...(本文书还有3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