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翟**、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翟**、被告平安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诉状中曾列郑*岩为被告,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其告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542.5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残疾赔偿金为104942.4元,增加鉴定费用3570元、交通费300元,要求二被告赔偿173193.9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7日,郑*岩驾驶被告翟**所有的冀b2****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0***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06线由南向北行至湾头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驾驶鲁fj****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莱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