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成*******(以下简称资兴成投公司)与被告谷**、谷**,第三人资兴市中*********(以下简称资兴中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兴成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何**,被告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第三人资兴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资兴成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谷**、谷**支付原告违约金929321.9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的85%股权以18586438.64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确认截止到合同签订时,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共有且仅有债务8978600元,其中邮政银行贷款8000000元,天津桑德贸易有限公司978600元。协议约定,除协议明示的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全部由被告承担,若因此造成股权转让后的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转让款,被告却故意隐瞒与江**...(本文书还有4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