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长盛******(以下简称长盛公司)与被告南京港航*********(以下简称港航公司)船舶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限制“一钢物贸20”轮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港航公司支付船舶转让款8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港航公司支付交割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5月1...(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