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368361.7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经人介绍在被告的“作坊”中工作,主要负责打包废纸工作,工资以5000元/月计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2021年2月22日,原告在上班期间,手臂被机器夹伤,造成原告开发性上肢损失、上肢皮肤裂伤、皮肤挫伤、皮肤坏死、上肢皮肤缺损、上肢皮肤干扰、...(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