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郑**、淮阳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淮阳县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拉运沙子、石*运输,经被告要求,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7日原告多次向其运输送价值131370沙子、石*,但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后,下欠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现无奈,只好提起诉讼,敬请依法公判。
被告郑**(又名:郑**)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淮阳县永*********辩称,我公司与刘**不存在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