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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中国某股*****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3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事实和理由:原告承保了被保险人罗*所有的xxx号车的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220832元,保险期限为自2022年6月8日0时0分起至2023年6月7日24时0分止。2023年4月6日7时24分许,被告吴*驾驶车牌号为xxx号车沿皇岗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梅龙天桥路段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身左后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唐某驾驶的xxx号车车身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吴*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定损,被保险车辆xxx的损失为3940元,由被保险人罗*送至案外人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维修,被保险人罗*支付了维修费3940元,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在商业车辆损失险项下向被保险人罗*支付了3940元,被保险人罗*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被告吴*应当承担394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吴*驾驶的xxx号车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在原告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原告依法获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吴*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xxx与xxx两车发生过碰撞的所谓事实不成立,第一,没有直...(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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