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信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厦门信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熊猫浏览器”中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原告网站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其中主张律师费9.8万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6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优酷网(***.com)的合法经营人,依法享有对该网站的经营收益权。“熊猫浏览器”软件系由被告所开发经营,该软件产品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熊猫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原告网站影片播放时的片头广告。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遭受了利益上的损失,降低了原告在市场上的竞争...(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