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南方********(下称浙江南方公司)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追加绍兴银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绍兴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人民币48,977.21元及以48,977.2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李**与绍兴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9116****01007的《绍兴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下称《信用卡分期借款合同》),用于购买车辆,合同约定:透支金额为237,400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手续费为20,179元。如债务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第11.3条约定的任一情况时,绍兴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本文书还有4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