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财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49660.54元(其中不服护理费金额为28281.37元,不服交通费、住宿费金额为11819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扣减错误的不服金额为9559.89)。二、本案一、二审相应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郭**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一审判决支持郭**342天的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第一,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对某司法鉴定中心[2023]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被鉴定人(郭**)损伤的护理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根据被上诉人郭**的伤情,其护理期最长的为120日,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a.4的规定,多处损伤的,一般以较长的损伤为主,必要时酌情延长,鉴定结论认定护理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明显违反评定规范,不能被采信。第二,某司法鉴定中心[2023]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在本案诉讼中进行的鉴定,在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按法定程序(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处理,直接以此作为依据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交通费7288元、住宿费4531元明显不合理。根据《内...(本文书还有6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