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佛山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行佛山信用卡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叶**偿还信用卡本金104280.5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暂计至2020年5月9日,尚欠利息54325.23元、违约金1247.33元、分期手续费1850.74元、挂失手续费50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叶**自2018年1月9日逾期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叶**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交行佛山信用卡中心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交行佛山信用卡中心主张叶**支付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费*有相关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经核算,交行佛山信用卡中心诉请的上述利息和...(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