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州市新*****(以下简称新大洲花木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棕科********(以下简称棕科园艺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9月20日询问当事人。新大洲花木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棕科园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大洲花木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棕科园艺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棕科园艺...(本文书还有1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