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鲁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予发回重审或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从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春风里送货清单落款处写有“数量已核对,数量无误南张氏工地收货人:董光坤”可以证明,涉案材料实际使用人为董光坤以及董光坤承包水、电安装的事实。基于此本案遗漏了适格的被告。2、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代理人与董光坤的通话录音,其性质为证人证言且与其利益又有利害关系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因此在二审应传其出庭接受质询。
王*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支付王*货款16867.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诉讼费用由王**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提供春风里送...(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