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胡*、山西毅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6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1、本案的当事人与(2018)晋0622民初****号案件的当事人不相同,不具有同一性。2、在(2018)晋0622民初****号案件中主要是确认申请人与胡*的合伙关系,该判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未对合伙期间的账务进行对账清算,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实被申请人胡*存在给付的义务,且无法确定被申请人胡*应否承担或应承担多少的给付义务。故法院只确认申请人在合伙事务中享有的利润为5889002.75元。而在该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并不掌握挂靠单位...(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