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赵**、清丰县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清丰县供****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郝**,被告赵**,被告清丰县供*******的法定代表人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清丰县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互助金6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期间,清丰县农业科技110服务中心宣传称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要组织农村互助金,用于经营农业农资服务业务。原告信以为真,于同年3月27日向被告交纳互助金60000元,言明付息。后清丰县农业科技11...(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