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24年4月20日,被告人罗*、罗*经预谋,至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厂门口,盗得被害人卢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黑色电动车一辆,后以600元人民币销赃给王*;2、2024年4月23日,被告人罗*、罗*经预谋,至义乌市义亭镇王*一村**号附近**楼处,盗得被害人楼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白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以500元人民币销赃给盛*;
3、2024年5月2日,被告人罗*、罗*经预谋,至义乌市福田街道尚经三区186号处,盗得被害人朱*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黑色宝临电动车一辆,后以550元人民币销赃给罗*。
被告人罗*、罗*于2024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罗*、罗*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