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张**、太平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4650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张**驾驶豫e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葛嘴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葛嘴302省道87公里+510米处(汤阴县任固镇四街路口西侧)时,与沿葛嘴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向北横过道路的原告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付**负次要责任。被告张**所驾驶车辆在被...(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